生成式AI创作的论文知识产权边界存在哪些争议

· AI论文写作

生成式AI创作的论文知识产权边界存在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著作权归属、合理使用与侵权认定、法律主体资格以及技术特性与法律适用的冲突等方面,具体如下:

一、著作权归属争议

  1. 用户与AI的权属划分
  • 用户通过输入提示词并调整参数生成的内容,若体现个性化表达和独创性智力投入,可能被认定为作品并归属用户。然而,若用户仅输入简单指令,生成内容缺乏独创性,则可能无法获得著作权保护。
  • 实践中,法院在判断著作权归属时,会综合考虑用户对AI生成内容的个性化设计、选择、安排等因素。
  1. AI开发者与使用者的权属争议
  • 不同生成式AI产品在用户协议中对权属及责任承担的约定不同,可能导致著作权归属的争议。
  • 不同国家的行政管理和司法实践对著作权归属的认定也存在差异,如印度版权局在个别案例中认可合作作者的逻辑,而美国版权局则坚持仅人类作者可以作为版权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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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合理使用与侵权认定争议

  1. 训练数据使用的合法性
  • 生成式AI在训练过程中可能未经授权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,从而引发侵权争议。例如,美国“Stable Diffusion案”和国内某内容平台案均涉及此类问题。
  • 目前,法律对“合理使用”的认定存在争议,尤其是在AI训练数据的使用上。
  1. 生成内容与在先作品的相似性
  • 若AI生成内容与在先作品存在实质性相似,可能构成侵权。例如,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奥特曼动漫形象侵权案中判定,AI平台因未采取合理措施防范侵权,需承担过错责任。

三、法律主体资格争议

  1. AI的法律地位
  • AI作为非人类主体,无法承担著作权法下的责任。因此,其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仍需回归人类创作者。
  • 目前,学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,AI技术本质仍属工具范畴,其行为后果应归属于开发者、运营者或使用者。
  1. 拟制法律人格的争议
  • 有学者主张赋予AI拟制法律人格,但其缺乏责任能力和伦理意识,难以被实践接受。
  • 多数观点认为,既不能虚构AI的著作权法主体性地位,也不能忽视人类在创作过程中的关键作用。

四、技术特性与法律适用的冲突

  1. 生成内容的随机性与独创性认定
  • AI生成内容的随机性可能导致其难以满足独创性要求。例如,江苏法院在“伴心”案中因用户无法证明创作过程而驳回其著作权主张。
  • 独创性是判断AI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的实质性标准,但实践中对独创性的认定存在主观性和不确定性。
  1. “思想与表达二分法”的适用困境
  • AI生成内容的提示词可能属于“思想”范畴,而非“表达”,难以获得著作权保护。
  • 法院在判断AI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时,会综合考虑用户是否通过输入提示词、调整参数等方式对生成内容进行了个性化设计。